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632号
林培森、刘翠萍、常州天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徐爱平与林培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85X)、刘翠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82X)、常州天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5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林培森、刘翠萍返还给徐爱平借款人民币14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0元,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900000元。常州金坛天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若林培森、刘翠萍、常州金坛天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徐爱平有权就未返还的全部借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林培森、刘翠萍、常州金坛天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50000元;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0元(已减半),由徐爱平负担。支付申请执行费162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