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641号
李志平:
俞关平与李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585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苏0482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李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俞关平工资款人民币25800元;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3元,由被告李志平负担。支付申请执行费29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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