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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颜小军、唐银娣、宋锁荣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9/4 9:58:29 浏览次数:284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714号

颜小军、唐银娣、宋锁荣:

  常州市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颜小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5618)、唐银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1****3025)、宋锁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4****5638)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颜小军、唐银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的利息为11434.5元,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2、被告宋锁荣对被告颜小军、唐银娣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3、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772元,由被告颜小军、唐银娣、宋锁荣共同负担。支付申请执行费394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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