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国辉、常州市金坛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建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滕云方、施卫东、丁国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1415)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475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常州市金坛建阳机械有限公司请求:一、判令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归还代偿的贷款本金540万元、利息30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2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年利率7.8%计算的利息;二、常州市金坛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滕云方、施卫东、丁国辉对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芳、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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