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俊: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磊、蔡金锁、徐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81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516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唐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90004.37元,支付截止2018年5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878.25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289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12776.62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要求蔡金锁和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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