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南京华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汤新如: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汤新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56****60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南京华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569098.5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8月1日至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汤新如对上述南京华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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