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章正兰:
本院受理原告尹玉林诉章正兰(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0****9825)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尹玉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玉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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