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293号
汤卫华、窦美蓉:
本院受理原告韩一鸣诉被告汤卫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0117)、窦美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1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汤卫华归还借款本金1138622.1元、利息592083.4元(暂算至2018年4月7日),合计1730705.5元,以及2018年4月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本金1138622.1元、月息2%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汤卫华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窦美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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