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124号
钱鹏:
本院受理原告徐彬诉被告张叶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7306)、钱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8****0079)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张叶欣、钱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徐彬购房款项人民币650000元(含已给付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并以房款人民币64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11日起支付至该款实际付清止的利息。二、驳回徐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人民币8920元,由张叶欣、钱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
二 ○ 一 八年 九月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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