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258号
夏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余正军诉夏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62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归还借款100000元;2、判令你承担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人:张俊 汤陈楚 电话:0519-82399674 8239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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