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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维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9/6 16:00:13 浏览次数:371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992号

卢维浩: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维浩(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2****51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维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卢维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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