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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和英与被告汤晓军、徐月月、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9/7 15:19:28 浏览次数:391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45号

汤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钱和英与被告汤晓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4)、徐月月、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45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钱和英撤回对被告徐月月的起诉。判决内容:一、被告汤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和英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59340元,支付借款利息14660元,合计人民币4674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4659340元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3767340元从2017年1月6日起算,892000元从2017年2月17日起算。二、被告蒋俊峰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汤晓军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钱和英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18元,由原告钱和英负担9080元,被告汤晓军、蒋俊峰共同负担424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六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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