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锁: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武进淹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1****383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金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三、本案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建昌、汪小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七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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