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160号
蒋新冠:
本院受理原告卞文斌与被告蒋新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6****461X)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蒋新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卞文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并自2018年5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卞文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由原告卞文斌负担2158元,被告蒋新冠负担19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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