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425号
常州市亿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龚跃青:
本院受理的江苏睿达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亿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龚跃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141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8)苏048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常州市亿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龚跃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睿达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253687.7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706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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