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442号
景林成:
本院受理的张建中申请执行景林成(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7****3592)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4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景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建中租金5047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19日(即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8847元、申请执行费7536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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