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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9/11 17:39:54 浏览次数:276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国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59****14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泥货款人民币120897.9元并承担诉讼费损失2718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人民币131615.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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