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尤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尤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314)和被告单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尤建国、单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358278.03元、支付利息8417.4元,合计人民币366695.43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1日);并承担自2018年3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尤建国、单芹不能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就被告尤建国、单芹设定抵押的坐落于金坛市金城镇春风二村20-104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6802元,由被告尤建国、单芹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02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九 月 十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人:张俊 汤陈楚 联系电话:0519-82399674 8239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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