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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尤建国和被告单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9/12 10:16:00 浏览次数:260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尤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尤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314)和被告单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尤建国、单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358278.03元、支付利息8417.4元,合计人民币366695.43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1日);并承担自2018年3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尤建国、单芹不能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就被告尤建国、单芹设定抵押的坐落于金坛市金城镇春风二村20-104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6802元,由被告尤建国、单芹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02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九 月 十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人:张俊  汤陈楚 联系电话:0519-82399674  8239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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