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500号
于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俊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于正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3613 )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俊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650000元及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你负担。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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