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80号
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溧阳市新宏润置业有限公司、强一平、虞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强一平对本院除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外的其他资产进行查封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80号执行裁定,该裁定主文载明:变更本院(2018)苏0482执1260号之一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强一平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04811001116075643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6334元,剩余款人民币20978640.13元予以解除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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