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79号
黄昌胜:
本院在执行汤永强申请执行黄昌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9****7014)、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美对本院查封其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翠园新村68-203室不动产、冻结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6231891100112924811账户内的存款、冻结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000286936862账户内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79号执行裁定,该裁定主文载明:一、中止对谭美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翠园新村68-203室不动产的执行;二、中止对谭美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8911001129248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850元的执行;三、变更本院(2017)苏0482执2459号之七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谭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00028693686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对该账户内的剩余存款中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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