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沙罗金:
本院受理原告韦志平诉被告沙罗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16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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