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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金美与被告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9/13 17:03:54 浏览次数:257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吉:

  本院受理原告陆金美与被告沈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1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沈吉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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