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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玉琴诉吴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9/13 17:04:34 浏览次数:296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琴诉吴志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4****083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吴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孙玉琴货款3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孙玉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吴志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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