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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守国诉刘志明、杨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9/13 17:05:58 浏览次数:251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657号

刘志明、杨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周守国诉刘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19)、杨金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28)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刘志明、杨金梅立即向原告周守国归还代偿款48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2017)苏04民终1656号案件原告付的诉讼费29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诉讼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庄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惠萍、李文忠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8年12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一八 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庄  严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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