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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绍坤与洪雪华、糜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9/14 14:27:14 浏览次数:244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768号

洪雪华、糜志芳:

  苏绍坤与洪雪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4916)、糜志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62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苏0482民初4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洪雪华、糜志芳同意返还原告苏绍坤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0元,利息150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00元,该款自2018年8月份起每月10日之前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2、如两被告不按协议第一项约定期限、数额履行还款义务,自两被告违约之次日起,原告苏绍坤有权就其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原告苏绍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9150元,由被告洪雪华、糜志芳负担。支付执行费17492元。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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