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501号
江苏富丽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凌小琴与江苏富丽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苏0482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江苏富丽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返还原告凌小琴借款本金人民币820万元。该款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70万元。并承担从2017年7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每笔还款利随本清。2、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86元,由被告江苏富丽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支付申请执行费685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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