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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国平诉被告曹小俊、奚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9/14 14:36:19 浏览次数:298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曹小俊:

  本院受理原告陆国平诉被告曹小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3117)、奚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曹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陆国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2015年1月2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5年3月7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二、驳回原告陆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被告曹小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400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 九 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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