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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疏于查证 保证人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5/6/5 14:49:30 浏览次数:6759

    某银行起诉要求借款人吴某偿还到期借款,并由保证人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保证人则大呼冤枉,声称从未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近日,民二庭审结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2013年1月,吴某因购买鱼苗需要,与银行签订一份1年期的农户贷款合同,向其借款15万元,并由周某作保。借款到期后,吴某拖欠不还,还玩起了失踪。银行无奈之下诉至本院。庭审中周某气愤难平,坚称吴某虽是自己亲戚,但自己根本不知担保一事,贷款合同上也不是自己的签名,担保跟他没有一毛钱的关系。经笔迹司法鉴定,周某所说属实。因银行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疏于履行核实保证人身份的义务,致使贷款合同中保证人处的签名非周某本人所为,无法证明周某有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故依法驳回了银行该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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