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462号
齐齐哈尔市京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天马光伏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京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苏04民终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2、齐齐哈尔市京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天马光伏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44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997500元自2015年11月9日起、45万元自2017年7月19日起,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违约金总额130万元为限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驳回常州天马光伏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28元(已由天马公司预交),由天马公司负担4300元,京宾公司负担20328元,京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一审诉讼费20328元径付天马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8元,由京宾公司负担。支付执行费17079元。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