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759号
洪雪华、糜志芳:
崔永芳与洪雪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4916)、糜志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62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苏0482民初4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洪雪华、糜志芳同意返还原告崔永芳借款本金人民币405000元,利息55000元,合计人民币460000元,该款自2018年8月份起每月10日之前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2、如两被告不按协议第一项约定期限、数额履行还款义务,自两被告违约之次日起,原告崔永芳有权就其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原告崔永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88元,由被告洪雪华、糜志芳负担。支付执行费6856元。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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