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陆美俊与被告唐红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14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返还借款7万元,支付自起诉日到还清时止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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