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宋国洪:
本院受理原告袁洁与被告宋国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10)、沈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1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99833.34元(第一笔借款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8年7月23日,共1931天,年利率为30%,利息为160916.67元;第二笔借款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23日,共1787天,年利率为30%,利息为148916.67元,两笔借款利息合计为309833.34元,扣减还款10000元,截至2018年7月23日仍有利息299833.34元尚未支付),并从2018年7月24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30%,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被告2对被告1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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