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华、李祥燕:
本院受理原告孙若文诉被告王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1****1257)、李祥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583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华向原告归还借款90000元,并承担本金90000元自2018年3月21日至结清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借款利息,及诉讼代理费3000元;2、被告李祥燕对60000元及60000元自2018年3月21日至结清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诉讼代理费3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时10分(以此次公告时间为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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