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雪连:
本院受理原告束志云诉被告李雪连(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1****5201)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3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束志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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