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532号
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陆炜华申请执行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陆炜华借款100万元并承担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7年2月2日起至款付清止);2、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支付执行费12615元。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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