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68号
颜丽云、高秋云、邰小梅、杨国春、何光凤、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豪、周亚琴诉被告颜丽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5****4323)、高秋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4****1418)、颜和平、邰小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4****5606)、杨国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156)、何光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530X)、金坛市虹光鞋业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秋云、颜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豪、周亚琴支付担保代偿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颜和平、邰小梅、杨国春、何光凤、金坛市虹光鞋业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在各自份额人民币55555元及该款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颜和平、邰小梅、杨国春、何光凤、金坛市虹光鞋业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秋云、颜丽云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高秋云、颜丽云承担,被告颜和平、邰小梅、杨国春、何光凤、金坛市虹光鞋业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在各自份额人民币1257元的范围内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88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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