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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叶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9/18 10:26:29 浏览次数:264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233号

汤叶飞: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叶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231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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