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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明生诉被告戴于荣、郑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9/18 17:24:12 浏览次数:357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207号

戴于荣、郑荣庆: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生诉被告戴于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4935) 、郑荣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62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戴于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返还原告陈明生借款人民币10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二、被告郑荣庆对被告戴于荣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戴于荣、郑荣庆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2元,由原告王志荣负担3512元,被告王国忠、张亚平负担89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一八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庄  严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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