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935号
王春茹:
本院受理原告丁网庚诉被告王春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7606)、徐金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王春茹、徐金罗共同返还原告丁网庚借款287500元,并承担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3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二、被告王春茹、徐金罗共同返还原告丁网庚借款110000元,并承担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三、被告王春茹、徐金罗共同返还原告丁网庚借款212400元,并承担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9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四、被告王春茹返还原告丁网庚借款470000元,并承担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上述一至四项还款义务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72元,由被告王春茹负担,被告徐金罗对其中9023元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一八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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