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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张风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9/20 18:00:07 浏览次数:258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147号

张风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张风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81****521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本金67400元,支付利息3826.82元(截止2018年5月11日),及2018年5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费5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被告张风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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