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147号
张风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张风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81****521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本金67400元,支付利息3826.82元(截止2018年5月11日),及2018年5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费5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被告张风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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