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84号
薛小忠:
在本院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蒋德强、薛小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813)、江苏云鹏医疗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德强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674212651202XXXX8账户内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变更本院(2017)苏0482执3201号之一执行裁定主文为:在每月保留被执行人蒋德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674212651202XXXX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0元后,对剩余款项人民币600806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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