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296号
孙和珍:
郝阿凤申请执行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五叶村村民委员会、孙和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260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五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郝阿凤事故各项损失人民币141744.4元;2、被告孙和珍在继承陈留生遗产的范围内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郝阿凤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原告郝阿凤承担105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五叶村村民委员会、孙和珍承担1567元。支付执行费2050元。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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