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志荣、孙益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龙诉被告朱志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1113)、孙益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0****127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6年7月1日至归还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以此次公告时间为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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