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吉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平诉被告冯建康、张航军、顾文英、薛国林、黄吉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3111)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驳回案外人张小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2元,由原告张小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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