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361号
冯军:
本院受理原告符夕林诉被告冯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26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符夕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符夕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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