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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司马俊、佴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9/25 16:55:51 浏览次数:244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345号

司马俊、佴霞、常州一品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司马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5314)、佴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28)、常州一品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司马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借款利息14021.12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合计364021.12元,及支付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二、如被告司马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司马俊、佴霞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北戴新村140幢505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金字第001033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为340000元。三、如被告司马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倪卫兴、欧阳苏华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华苑二村B座19幢104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金字第00188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为360000元。四、被告常州一品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告司马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82元,由被告司马俊、佴霞、倪卫兴、欧阳苏华、常州一品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82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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