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180号
潘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于小芳诉被告潘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53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潘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于小芳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潘建华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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