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何云枝、侯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诉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何云枝(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3****6222)、侯启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517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货款536600元、逾期利息140812元,合计684612元;二、被告何云枝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4元由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负担77元、由被告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负担1064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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