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中森建设有限公司、陈明、陈校凯、郑梦雪:
本院受理原告徐旺根与被告常州中森建设有限公司、陈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4239)、陈校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4296)、郑梦雪(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2****722X)、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常州中森建设有限公司、陈明立即支付工程款253580元,以及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3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陈校凯、郑梦雪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工程款1012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长明、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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